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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和解的弊端

文字:[大][中][小] 2016-11-07    浏览次数:3578    

1478520145341321.jpg通过大量的案件我们总结出一些经验,和解的弊端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赔偿金额少

赔偿义务人利用当事人不想打官司,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的劣势,尽量压低赔偿数额,赔偿总额比法院诉讼少很多。(1)、无精神抚慰金(最低的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为5000);(2)、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鉴定等级情况,上有老下有小的可以高达3到4万元);(3)、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户口所在地(而不是江苏标准)的农村或者是城镇标准赔偿。总体来讲,一般即使是最低的十级伤残,也会少赔2万到3万不等甚至更高,这笔费用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绰绰有余。

2、和解后无法继续索赔

       案件一般都伴随其他的损伤或者是后期手术等等问题,一次性和解后,如果当事人需要二次手术或者是出现别的情况,就无法再向对方索赔。而起诉赔偿完后,如果因为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其他的费用,还可以再次起诉对方。

3、和解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一 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如果谈和解,肇事方是不会从自己兜里主动先掏出钱来赔偿的,一定是肇事方找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偿。三方之间的协调费时费力不说,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好多项目的赔偿都故意压低标准甚至根本不陪。有的受害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

4、和解需要给对方材料,存在很大风险。

在和解的情况下,肇事方都要求受害人把材料给自己或者是保险公司,然后确定赔偿数额。但是,一旦双方就赔偿标准和数额问题发生争议,赔偿肯定进行不下去。对于受害人来说,证据材料给了对方,想打官司没有材料,不打官司又拿不到赔偿。最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被迫接受对方的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