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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凡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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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34号

原告:苏州汇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市路538号251室。

法定代表人:苗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英,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坊(A3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岗。

原告苏州汇凡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汇凡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凡机电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汇凡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苏州汇凡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蕾